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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的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的通告

川办发〔2007〕1号
2007-03-2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的通告

川办发〔2007〕1号
(2007年3月21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级各行政机关对 省级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其中,省属58个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许可共778项(详见 www.sc.gov.cn),14个中央驻川部门(机构)行政许可共190项(详见www.sc.gov.cn)。现予通告。

目 录

政法文教卷共321项

1.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共0项)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共1项)

3.四川省人事厅(共9项)

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10项)

5.四川省公安厅(共31项)

6.四川省卫生厅(共41项)

7.四川省司法厅(共18项)

8.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共2项)

9.四川省民政厅(共8项)

10.四川省文化厅(共38项)

11.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共1项)

12.四川省教育厅(共17项)

13.四川省档案局(共3项)

14.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版权局(共53项)

15.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共0项)

16.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共13项)

17.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41项)

18.四川省国家保密局(共0项)

19.四川省体育局(共5项)

20.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共7项)

21.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共18项)

22.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共0项)

23.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共2项)

24.四川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3项)

25.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共0项)

26.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共0项)

27.四川省红十字会(共0项)

工交财贸卷共216项

28.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11项)

29.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共14项)

30.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共9项)

31.四川省商务厅(共24项)

32.四川省交通厅(共52项)

33.四川省财政厅(共9项)

34.四川省审计厅(共0项)

35.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19项)

36.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20项)

37.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共7项)

38.四川省旅游局(共8项)

39.四川省粮食局(共5项)

40.四川省物价局(共2项)

41.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20项)

42.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共5项)

4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共5项)

44.四川省统计局(共3项)

45.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共8项)

农林城建卷共241项

46.四川省林业厅(共42项)

47.四川省水利厅(共43项)

48.四川省农业厅(共33项)

49.四川省建设厅(共21项)

5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共22项)

51.四川省测绘局(共8项)

52.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共18项)

5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共33项)

54.四川省地震局(共3项)

55.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共3项)

56.四川省乡镇企业局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共1项)

57.四川省气象局(共13项)

58.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共1项)

中央驻川部门(机构)共190项

59.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共36项)

60.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共11项)

61.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9项)

62.四川省邮政管理局(共5项)

63.成都铁路局(共6项)

64.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共0项)

65.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共5项)

66.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共2项)

67.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共11项)

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四川监管局(共48项)

69.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成都监管办公室(共4项)

70.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共28项)

71.成都海关(共14项)

72.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共11项)

政法文教卷共321项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共1项)

1.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共9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86项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2.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变更及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3.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外国专家来川工作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3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一百一十八条

5.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预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4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一百一十九条

6.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预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5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一百二十条

7.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川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6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一百二十一条

8.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9.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十条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共10项)

1.外国人在川就业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 93项)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四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第141项)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 90项)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三、四、六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第140项)

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 89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第二款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第139项)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十一条

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一条

5.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八条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1993年7月9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第(三)项

7.从事技术工种人员高级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1993年7月9日《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十七条

8.申办技工学校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 87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第137项)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劳人培〔1986〕22号)第 十二条

9.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法律依据: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3号)

10.劳动仲裁员资格考核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第十五条

1994年12月2日《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公安厅

(共31项)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专职消防队的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

3.社会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电气防火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

4.机动车登记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5.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50项

6.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7.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8.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ISP、ICP互联、接入等单位备案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9.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

10.营业性射击场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11.配售民用枪支企业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

12.跨省的枪支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13.体育运动员携带枪支出省训练比赛枪支携带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公安部关于运动员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外出训练比赛办理有关手续的复函》公治〔1998〕868号 

1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5.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55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第五条第五款

16.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

17.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52项

18.路线跨市州的游行示威许可

法律依据:

《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19.大型(跨市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3项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20.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2项

2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1项

22.受理、审批台湾同胞口岸签注申请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3.受理、审批我省公民因私出国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条

24.受理、审批我省公民因私短期赴香港、澳门地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

25.受理、审批我省公民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

26.受理、审批我省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27.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

28.受理、审核外国人来四川定居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9.受理、审批境外人员各类签证、签注、证件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30.受理、审批台湾同胞来四川定居申请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3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60项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

四川省卫生厅

(共41项)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第29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第201 项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第 10条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02年3月28日)第20条

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第29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04项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1号,2001年10月30日)第19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4条、第7条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 第205项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1号,2001年10月30日)第23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4条、第12条 

4.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13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7月16日)第2条

5.血站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1997年12月29日)第8条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1998年8月30日)第12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卫生部令第2号,1998年9月21日)第11条、第17条、第18条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2001年6月20日)第35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修正 ,2002年3月30日)第8条、第10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2002年12月13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1995年8月7日布 )

7.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2001年6月20日)第35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2002年12月13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1995年8月7日布 )

8.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第20条

9.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席令第59号,1995年10月30日)第27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 正,2004年9月24日)第20条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15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23号令,2002年3月28日)第13条

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 三款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2002年7月31日)第三条、第五条

1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 十九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2002年3月15日)第五条第一款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2002年3月28日)第三条

1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九条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3月30日 )第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二十三条

1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15条、第17条、第20条、第21条 、第22条、第24条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3月30日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

15.单采血浆站许可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30日)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七条 第一款、第八条

16.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法律依据:

《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1995年1月12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91号,1997年10月10日)第十二条第一款

17.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第十九条

1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审批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第二十一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2002年12月13日)

1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1991年3月11号)

20.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1991年3月11号)

21.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八条第二 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四条、第十一条

2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11月13日发布) 第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1991年3月27日)

23.新资源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水解酱油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 正,2004年9月24日)第二十二条

24.医疗机构冠“中心”、“四川”名称核准

法律依据: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2月3日)第23条

25.职业病诊断人员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2002年3月28日)第八条

2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16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第13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3月28日)第4条

27.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卫生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16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66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3月28日)

28.医疗机构建立人类精子库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第202项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2001年2月20日)第九条

29.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第203 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第24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2001年2月20日)第八条

30.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核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第11号,2000年5 月15日)第十条、第十一条

3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2004年2月29日)第 九条

32.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3.运输高致病性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审批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上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

3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审批

法律依据: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35.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07项

36.护士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3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38.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席令第59号)第二十条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条

39.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三十二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第五条

40.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安 〔2006〕4号)第三条

41.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卫办发〔2001〕3号)第六条

四川省司法厅

(共18项)

1.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7条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3条

2.律师执业审核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11条

3.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19条

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20条

《律师事务所务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

5.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6至第10条、第12至14条

6.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法律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6至第10条、第12至14条

7.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34条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6至10条、第12至14条 

8.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法律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34条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6至10条、第12至14条 

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0项

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 理办法》第13条

10.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1项

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9条

1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2项

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8条

1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5条

13.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3条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6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六条

14.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7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一条

15.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16.公证员执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8项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17.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0条

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2条、第4条

18.法律职业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法官法》第51条

《检察官法》第54条

《律师法》第6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2条、第16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共2项)

1.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2.社会力量设立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登记管理

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民政厅
(共8项)

1.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 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建设社会公共墓地许可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

5.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审核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6.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9项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7项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

8.民办学校成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六条

四川省文化厅

(共38项)

1.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条

2.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以及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 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5.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6.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电影发行单位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8.电影发行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 发行单位的审批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9.外商投资电影院(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与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六条

10.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审批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11.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许可事项的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1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14.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15.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核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6.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核 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 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8.营业性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的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19.营业性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许可事项的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20.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演出经纪机构经许可事项变更的审核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21.博物馆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条

22.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3.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24.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25.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26.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重建及进行修缮的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7.修复、复制、拓印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28.设立文物商店及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

29.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十八条

30.变更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和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31.考古发掘文物保留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32.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33.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申请资质升级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4.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35.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36.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

37.文物的拍卖、进出境审核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

38.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5项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共1项)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66项

《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川省教育厅

(共17项)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2.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 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项

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3.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4.普通高(完)中设置、更名及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5.试办独立学院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6.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调整、撤销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7.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项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10.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1条

1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项

12.中等职业学校(公办)设置、变更及终止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九条

13.办理民办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一条

14.举办国际教育展览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项;

《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15.办理高等学校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2项

《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

16.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项

17.申请编写四川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项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五条

四川省档案局

(共3项)

1.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 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许可

法律依据:

《档案法》第十六条二款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2.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3.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许可

法律依据:

《档案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版权局

(共53项)

1.图书出版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合并或者分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音像出版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

4.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兼并、合并或者分立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

5.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 体形态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8.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9.报纸、期刊创办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2004年7月15日)

10.报纸、期刊变更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2004年7月15日)

11.期刊出版增刊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5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9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1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4.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8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5.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省内期刊与境外期刊出版合作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15项

16.图书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7.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18.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9.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0.期刊出版重大选题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1.音像出版重大选题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2.电子出版物出版重大选题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3.互联网出版重大选题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4.内部资料性图书、内部资料性宗教读物和宗教用品准印许可(市、县只涉及内部资料性图书 准印许可)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25.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及其变更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九条

26.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27.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0项

28.印刷企业接受境外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备案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29.承接境外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0.音像制作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1.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兼并、合并或分立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2.音像复制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33.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或者分立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4.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复制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5.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复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0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36.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16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7.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合并或者分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4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38.只读类光盘生产线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18项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号,2004年8月24日)第三条

39.图书、报纸、期刊批发单位的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修正)第九条

40.出版物批发单位变更、兼并、合并或分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3项

41.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42.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变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3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43.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7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规定

44.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3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

45.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2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46.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设立分销企业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第18号令,2003年 3月17日)第十条

47.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2004年7月15日)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表20项

48.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2004年7月15日)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表23项

49.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50.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作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0项

51.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2004年7月15日)行政许可事项表26

52.报刊社记者站设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4项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53.新闻记者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3项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无行政许可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共13项)

1.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366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第1号令)第七条第一款 

2.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36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第1号令)第十一条

3.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369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第1号令)第六条第二款 

4.全省性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六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5.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第十八条

6.设立宗教院校审核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八条第一款

7.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第2号令)

8.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修 正)第二十五条

9.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核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二十四条

10.迁建大中城市、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中的寺观教堂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修 正)第十二条

11.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4项

12.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及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5项

13.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7项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共41项)

1.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反兴奋剂条例》第八条

2.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发(含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审批和疫苗批发企业审批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九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十条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初审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四十四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6.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含放射性制剂配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含地方医疗机构使用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医疗机构提供本 医疗机构的制剂给军队医疗机构使用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8.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9.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川办函〔2004〕129号)

10.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城镇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 号)

11.药品注册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三十一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第五条第二款

12.中药品种保护初审

法律依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13.地方医疗机构使用军队特需药品审核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25号)第六条第一款

1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十二条

1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企业初审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六条

16.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六条

1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18.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9.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1.非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2.科学研究、教学单位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购买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2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配制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四十三条

2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五条

26.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十二条

27.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28.国产医疗器械(第二类)注册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八条

29.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验证)审批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九条

30.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3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四条

33.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第五条

3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4项

35.执业药师注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5项

36.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注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6项

37.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

38.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席令第59号)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第五条

3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初审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 〔2005〕529号)

4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初审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 527号)第五条

41.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国家保密局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体育局

(共5项)

1.设立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章第六条

2.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5项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第七条,《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六条

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4号令)第八条

4.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通字 〔2000〕62号)

5.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8项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共7项)

1.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8条

2.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设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8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条、7条、17条

3.中医医疗广告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13条

《四川省中医条例》第6条

4.执业医师变更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3条、17条

5.执业医师注册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3条

6.冠以“四川”、“中心”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医条例》12条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3条

7.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共18项)

1.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初审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1条、14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7条

2.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3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7条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5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12条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1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8条

5.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8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20条、第21条

6.境外影视剧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审批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8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3条

7.设置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8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视部令第11号)

8.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5条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0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2条

9.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8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30条

10.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批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3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11条、第12条

11.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4项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10条

12.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批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5.10条

13.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7项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1号)第11条

1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1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23条

15.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3项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6号)第4条

16.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4项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0号)第4.6条

17.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2项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5号)第18条

18.开办付费频道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0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共2项)

1.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共3项)

1.对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资质的初审

法律依据: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第五、六、七条

2.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资质的初审

法律依据: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十、十一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第四、五、六、七、八条

3.对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的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第二、七、八条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红十字会

(无行政许可项目)
工交财贸卷共216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共11项)

1.转报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项)

2.转报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5项)

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核(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6项)

4.转报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9项)

5.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项)

6.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1项)

7.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备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9.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0.电力建设工程土建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核(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4项)

11.电力建设工程金属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核(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5项)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共14项)

1.供电营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

2.四川省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申请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十七条(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认定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八条

4.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款

5.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2004年商务部令第23号)

6.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二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7.限额以下利用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四川省外商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

8.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9.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及对变质或过期失效监控化学品的处理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10.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九条

11.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初审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12.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设施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13.开办农药企业初审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

14.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项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莱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共9项)

1.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4.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5.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58项

6.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第149项

7.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转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2项

8.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转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3项

9.通讯、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移动通信产品除外)(转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9项

四川省商务厅

(共24项)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包括合资、合作、独资、境内再投资、并购国内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外商投资商业领域)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 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 关审查批准”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 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第六条“外国投 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 设立登记”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 年第6号)第九条、第十七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2001年第8号令)第7条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10条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审批(包括:投资者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变更、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增加审批、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减少审批、投资者 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质押)审批、注册资金延期到位变更审批、经营期限变更审批、企业权力机构变更、出资 方式或合作条件变更、设立分支机构、国家特定的服务贸易类、限额以上项目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 程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 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 、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同。”

3.合营合作企业解散、外资企业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 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 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二)、( 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 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8条“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 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 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4.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审批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 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 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 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 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5.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项目序 号191“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 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 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根据商务部委托,对本地区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进行初步审查或核准。核准时,如有必要 ,应事先征求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意见。”

6.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核

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法》第十条“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 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90〕外经贸合字第19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贸易经济厅(委),在当 地政府的领导和经贸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对外承包劳务的管理和协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问题的 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申报材料: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7.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法》第十条“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 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8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地方商务主管 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报材料一并报 商务部审批”。

8.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包括援外成套项目、物资项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87“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四(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第10号)“四(一)中央 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物资企业资格。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 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9.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82“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 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 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 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和鉴定评估经营活动 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10.新建省级中心批发市场审批和新建国家级中心批发市场初审

法律依据: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新建省级中心批发市场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建国家级中心批发市场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方能设立。”

11.设立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及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81号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 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 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典当行 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 )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

12.设立拍卖企业、分公司及变更审核许可

法律依据:

《拍卖法》第11条“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 部门审核许可”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13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 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14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 卖经营批准证书。”

13.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5项

《茧丝绸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 28号)第四条“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经贸 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 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应当注明收购鲜茧的区域范围, 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等门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 具体细则。”

14.猪肉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 经考试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第七条“(三)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屠宰技术人 员和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原国内贸易部令1998年第4号)第十六条:“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 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 品品质检验人员证书。”

15.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84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项目序号 208

16.外国非企业经济贸易组织在川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89“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对外经济贸易部令1995年第3号)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 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7.台湾非企业经济贸易组织在川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92“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对外经济贸易部令1995年第3号)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 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8.加工贸易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 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 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 同向海关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 第314号)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

19.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79“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 〕2号)(2004年2月19日发布)规定“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办的和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主办的 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商务部审批。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20.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包括生产、国产酒批发或进口酒批发、零售)

法律依据: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批发企业由酒类管理部门 核准颁发”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批准,四川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1995年1月5日发布) 第六条“生产、加工酒类产品申领《酒类产销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生产国家、部、省优质 产品的酒厂申领《酒类产销许可证》,按隶属关系由当地经委(计经委、经贸委,下同)组织酒类管理等 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经委核准、盖章,省酒类管理部门颁发。(二)加工改制液态白酒的 酒厂,由地、市、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核发《酒类产销许可证》或在《酒类产销许可证》中加注加工改制 液态白酒项目”;第十八条“从事酒类批发业务企业的《进口酒经营许可证》,中央和省属企业由省酒类管理 部门核发”;第二十条“……零售者的《进口酒经营许可证》由县以上酒类管理部门核准颁发”。

21.四川省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名白酒的零售业务由各地酒类管理部门指定企业 经营。未经批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需零售国家名白酒……,必须取得《国家名白酒零售许 可证》……由县以上酒类管理部门核准颁发”

2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法》第14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第5条“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23.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0项“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 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

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固定〉的通知》( 〔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1990年9月13日)“六、承包经营的申请、审批与登记1.申请承包经营,须由合 营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24.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转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8项“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 展活动审批”

四川省交通厅

(共52项)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 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 ,方可建设

3.港口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 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4.港口区域内采挖、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 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 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5.在航道内挖砂、采石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 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和第二款第一 项“勘探、采掘、爆破”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必须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

6.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二)审 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7.航标设置、撤除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 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和第十二条“因施工需要搬迁、拆除 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年第五号)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水运工程勘察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勘察文件应同设计文件一起编制、一起报批。第二十条“水运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

9.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 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 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和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 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10.船舶营业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 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 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 的单位和个人,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船舶的艘书领取船舶长期或临时的《船 舶营业运输证》

11.船舶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 机关。”和第二款“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12.船员考试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 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 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13.水路交通特种运输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 、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 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 航。”和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14.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作业、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 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15.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 ,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 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 ,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 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16.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 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 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 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 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 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7.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法律依据:

SOLAS国际公约

18.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 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19.船舶检验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 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 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 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第十四条“船舶经 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20.船运货物集装箱检验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七条: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 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二)使用中的 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八条: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 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21.船用主要产品和材料检验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 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22.船舶设计图纸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 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船舶设计、制造、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 程的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航务管理(海事、船舶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 证书

23.船厂技术条件认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船舶设计、制造、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程的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航 务管理(海事、船舶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24.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 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5.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 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 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2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特别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1983年第七号)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 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 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27.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92年第26号)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 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二)船舶载港区水 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三)船舶、 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 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28.开辟、变更客运航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 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部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 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审批 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水运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应申报下列机关审批:一、交通部直属企业、业经交通部准许从事国内水 路运输的“三资企业”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以及其他企业和单位增加省际运输运力或变更其省际经营范 围的,由交通部审批。”、第二十二条“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核定的航线、停靠站点 从事运输。……如需取消或变更时,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

2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经 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

3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 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 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32.客运线路

法律依据: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县(市、区)境内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由县(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跨县(市、区)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 准;跨市(州)及跨省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以及高速公路客运,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

3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 、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 单位应当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战占用、挖掘 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 济补偿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都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取来、 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 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3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 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 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35.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 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 口安全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 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 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 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3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行驶外,铁轮 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 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 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 坏的,应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赔偿

3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 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 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 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妨碍交通的,还 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超过规定时,还应按公安交通管理机 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 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3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含广告标志、标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 得有碍公路通畅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 偿设置

39.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国道、省道或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上接道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接 道费

40.砍伐、修剪行道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确需间伐更新的,应 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手续

41.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点的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42.收费公路收费及经营权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 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 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第六十条第二款: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 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 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一条: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 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3.专用公路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 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规划与国道路、省道、县道、乡道规划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 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44.用于社会公共运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 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45.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年第86号)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2001年7月21日)第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 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46.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 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审查

47.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年第86号)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按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第三十条: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年第五号)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1997年第91号)第七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8.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49.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年第8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 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0.公路、水运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51.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及其监督管理事项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筹 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52.国际道路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 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川省财政厅

(共9项)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6.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7.直接管辖的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8.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9.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四川省审计厅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19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站名称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2.新建企业筹建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4.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5.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6.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9.外国(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法律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

10.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11.个人独资及分支机构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12.个体工商户登记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三 条

13.广告经营许可审批登记

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二)项、《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

14.烟草广告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5.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16.户外广告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1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1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19.商品展销会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共20项)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核

法律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2.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样机试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进口计量器具销售检定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

4.权限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得决定》第246项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6.省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7.权限内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9.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10.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含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压力元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1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1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

14.气瓶充装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1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

1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7号令)第十条

1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第十九条

19.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49项

20.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50项

四川省盐务管理局

(共7项)

1.开发盐资源和制盐项目审核

法律依据:

(一)《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1号令,1990年3月2日颁布)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 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二)《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七条 “限制开发盐资源(包括岩盐、自然卤水)、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确有必要的,须经省盐业主管机 构从严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初审

法律依据:

(一)《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3号令,1994年8月23日颁布)第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197号令,1996年5月27日颁布)第五条第二款“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以及第六条“国务院 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

(三)《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八条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以及第九条“生产 、加工多品种食盐,应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准产条件”。

(四)国家发改委《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2006年4月28日发布)第 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须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后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一)《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197号令,1996年5月27日颁布)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 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 业主管机构备案”。

(二)《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十六 条“食盐批发由省盐业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专营,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未设盐业公司的地区,食盐批发由上级盐业公司委托的经营企业代理批发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查, 核发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国家发改委《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2006年4月28日发布) 第十六条“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

4.食盐准运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一)《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197号令,1996年5月27日颁布)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运输食 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二)《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二十 六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必须持有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办理铁路运输食盐手续,应经省盐业主 管机构审核”。

(三)国家发改委《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2006年4月28日发布) 第二十条“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5.工业盐合同备案和放运证明核发

法律依据:

(一)《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二十 二条“一般工业用盐供应由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统一经营,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的安排和批发许可证规 定的进货渠道、销售范围购销”。

(二)《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盐碱生产企业双方订立的两碱工业用盐购销合同及其 执行情况,盐碱联合企业自用两碱盐的情况,应报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托运或运输食盐,必须持有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 准运证办理铁路运输食盐手续,应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核运输一般工业用盐,必须持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经营企业的发盐凭证运输履行订货合同的两碱工业用盐,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督 管理禁止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贩运盐产品”。

(四)《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1992年5月22日发布)第二十 六条“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点运输物资保证运输盐的运输须持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放运证明或加盖有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运输专用章的运单”。

6.食用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一)《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十六 条“未设盐业公司的地区,食盐批发由上级盐业公司委托的经营企业代理批发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 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国家发改委《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2006年4月28日发布) 第十六条“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具 体核发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7.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一)《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3号令,1994年8月23日颁布)第十九 条“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颁布)第十七 条“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申请核发食盐零售许可 证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四川省旅游局

(共8项)

1.国际旅行社设立初审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2.国际旅行社设立分社初审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3.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初审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4.国际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初审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5.旅行社业务年检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6.导游人员资格证书颁发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7.临时导游证核准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8.领队证颁发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四川省粮食局

(共5项)

1.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2.陈化粮购买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40项

4.粮食批发市场或粮油专业批发市场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5.国有粮食仓储基本设施处置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JZ(四川省物价局

(共2项)

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共20项)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批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8.危险化学品储存审批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9.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9项

10.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1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1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1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15.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1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17.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8.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

19.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条

20.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川省烟草专卖局

(共5项)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 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九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 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3.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查、签署意见、向国家局呈报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 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4.审查、核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 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 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 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卖法》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共5项)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四川省统计局

(共3项)

1.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认定

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32条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

2.涉外统计调查项目认定

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32条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

3.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24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共8项)

1.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员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国防计量认可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第四条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查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

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涉及调整生产能力和品种和进行的改建、扩建、异地建设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第、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7.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

8.民口企业武器科研生产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农林城建卷共241项

四川省林业厅

(共42项)

1.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的通知》(川林保〔1992〕311号,1992年10月23日)

3.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4.外国人在四川省境内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和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29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5.建立固定狩猎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6.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7.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8.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2004年7月26日)第十六项“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 生审批”

9.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目录第345项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2004年7月26日)第二十二项

10.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撤销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1.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2.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 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28项

13.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27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4.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5.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撤销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16.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17.珍贵树木和林区内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天然种质资源、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移栽) 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18.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19.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20.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人工林木材交易市场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2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2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5.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附件:目录第341项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 局令第16号,2005年6月16日)

26.省级森林公园建立、撤销、分立、合并、调整经营面积和范围、变更资产权属、发展规划审批 

法律依据: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项

27.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附件:目录第340项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2004年7月26日)第三十一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审批”

28.使用低于国家标准林木种子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9.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02年11月7日)第六条

30.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02年11月7日)第六条

31.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林场发〔2003〕131号,2003年8月15日)第 四条第三款

32.林木种子检验员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

33.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

34.引种相邻省适宜生态区主要林木良种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

35.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8号,2003年7月14日)第十三条

36.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1991年10月30日)第十条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林造发〔2003〕80号, 2003年5月30日)第十一条

37.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的科研、教学审批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2004年5月19日) 附件3第30项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

38.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附件:目录第343项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2004年7月26日)第二项

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林造发〔2003〕80号, 2003年5月30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通知》(林护通〔1998〕43号,1998年7月 27日)

39.植物检疫要求书核发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

40.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1.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附件:目录第342项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2004年7月26日)第一项

42.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44项

四川省水利厅

(共43项)

1.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省水利厅审查后报省发改委审批或转报水利部) 

法律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省水利厅预审后报省环保局审批或转报水利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3.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报告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4.坝、堤、闸兼做公路批准

法律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5.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审查

法律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6.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或造成水利工程设施部分或全部报 废,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0.取水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11.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69项

1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64项

13.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68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15.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6.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17.《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和水工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18.河道采砂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9.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61项

20.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限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2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22.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2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5.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

2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65项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第四条、第八条

2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1项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第九条

28.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73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第八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第15条

29.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 通知》(国发〔2000〕20号)第二、(二)

3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三.对于 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 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 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

31.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61号)第十九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

3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2项

33.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3项

34.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6项

35.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36.省级原、良、苗种生产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四川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37.渔业船舶强制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38.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39.水生野生动物捕捉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40.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41.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42.渔业船舶登记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43.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影响评价及补救措施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农业厅

(共33项)

1.对采集国家一级农业野生植物进行审核、对采集国家二级农业野生植物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15条

2.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农业野生植物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18条

3.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21条

4.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1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22条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识审查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11条

6.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八条

7.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十六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

8.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考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9.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0.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1.国有农业生产科研教学用地使用用途和使用权变更的行政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12.主要农作物引种同意

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十六条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九条

13.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

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条

14.种子检验员考核

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四十五条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15.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四十四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6.农作物商品种子进出口审核

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五十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17.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二十条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18.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9.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核

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五十四条

20.农药登记(农药临时登记、农药分装登记、农药续展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七、八条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四、八条

21.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

22.农药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

23.肥料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24.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批准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HS2[HT2XBS]植物检疫

25.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

26.国外引种审批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27.产地检疫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28.调运检疫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至第十条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29.植物检疫登记

法律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HS2[HT2XBS]蚕业管理

30.新建蚕种场、蚕种冷库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1.蚕种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2.蚕种供应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3.跨省调运蚕种《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法律依据: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建设厅

(共21项)

1.权限范围内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建筑工程施工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

1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1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1992.6)第十六条

1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

1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单位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15.管道燃气供气区域确定

法律依据: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17.建设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资格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

18.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19.城市供水工程新建项目审查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1.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国家标准以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共22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2.临时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3.集体土地占用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4.土地开发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

5.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6.建设项目供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7.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8.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9.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10.采矿权审批(含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1.探矿权审批(含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保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2.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三十六条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二十二条

15.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

法律依据: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6.矿产资源储量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7.划定矿区范围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18.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9.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第十二条

21.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

22.划拨土地转出让

法律依据:

关于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四川省测绘局

(共8项)

1.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2.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六条

3.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

4.编制出版地图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6.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

7.向国外或境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8.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共18项)

1.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3.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五条

4.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预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5.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6.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7.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8.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9.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0.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11.外国人自然保护区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14.涉及放射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15.涉及放射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16.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17.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审批或备案(包括销售、购买、异地作业、野外示踪、回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 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8.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52项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共33项)

1.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2.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

3.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

4.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6.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五条、十六条

7.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

8.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9.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六条

10.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11.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12.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13.草种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和第七十六条

14.种子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5.需要在草原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法律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14条

16.草种进出口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五十条

17.《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18.《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19.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病料采集批准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20.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批准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九条

2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初审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七条

22.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从事高致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或 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一条

2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的批准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4.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新兽药的临床试验审批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25.兽药生产企业设立初审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六条

26.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初审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五条

2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审批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8.除国家重点媒介以外的兽药广告发布审批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29.发放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进口兽药的《进口兽药通关单》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0.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加工许可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第八条

31.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2.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第二十条

33.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种质资源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第八条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

四川省地震局

(共3项)

1.审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第四、五条、十三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八条

3.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共3项)

1.实行拖拉机驾驶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法律依据: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HS2[HT2XBS]四川省农机监理总站

3.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线审验

法律依据: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四川省乡镇企业局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共1项)

1.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2项

四川省气象局

(共13项)

1.气象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13条

《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中气装发〔1997〕12号)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0条第3款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5条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1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9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0条

3.气象台站(含其他气象站)的迁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12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10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1条

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0条第3款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9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2款

《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11条

5.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0条

《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12条

6.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8条

7.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377项:防雷装 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20条

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378项:防雷装 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5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4条

9.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33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13条、第34条

10.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376项:升放无 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23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6条

1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的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4条第2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

12.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8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的,应当报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13.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10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同意。”

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

移民办公室

(共1项)
1.审核移民安置规划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条

中央驻川部门(机构)共190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共36项)

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7项

2.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8项

3.对外借款单位直接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89项

4.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70项

5.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71项

6.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债务登记及外方所得收益汇出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72项

7.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74项

8.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75项

9.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76项

10.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77项

11.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78项

12.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的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79项

13.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80项

14.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81项

15.特殊经济区域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83项

16.特殊经济区域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84项

17.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82项

18.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85项

19.个人购付汇、结汇、解付现钞、携带现钞出境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86项

20.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87项

21.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88项

22.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89项

23.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90项

24.保险公司向境外分保购汇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91项

25.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 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93项

26.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94项

27.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95项

28.境内机构非贸易购汇真实性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96项

29.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审批

30.境内机构全口径外债和对外或有负债登记核准

31.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32.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33.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34.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35.短期商业贷款指标审批

29—35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36.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共11项)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2.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43项

3.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本行政区域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初审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 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 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5.退出电信业务市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或者停止经营的,应 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 好善后工作。

6.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七条:从事经 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 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 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7.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和备案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 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 或者专项备案。

8.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9.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乙级、丙级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50项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令 第30号)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将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 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

10.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51项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用 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11.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核准本 行政区内的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事宜。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共9项)

1.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4条

2.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8条

3.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8条

4.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条例》第107条

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1条

6.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7项

7.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第55条

8.报检员注册、变更、定期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第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1项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3号)第三、十二、二十 一条

9.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第58号)第八、十三、二十五条

四川省邮政管理局

(共5项)

1.仿印邮票图案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2.信封生产监制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3.印制、发行明信片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4.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55项

5.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56项

成都铁路局

(共6项)

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

2.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

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3.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

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4.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

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成都铁道卫生监督处(成都铁路局主管)

5.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

6.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共5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 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3.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 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 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

4.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 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24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 票。”

第27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 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共2项)

1.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2.实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制度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9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共11项)

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 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3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2.证券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 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3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3.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 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17条: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一)撤销或 转让分支机构……。

4.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 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89项 :证券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审批。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二)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9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 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6.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

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营业部,作为分支 机构。设立营业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 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营业部在期货经纪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第五款:变更或者终止营业部。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营业部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初审)

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变更或者终止营业部;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期货经纪公司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一)、(二)、(三)、(四)、(五)、(六),以及变更持有期货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期货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9.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与解散(初审)

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 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当结清受委托 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

(一)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破产;

(五)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经纪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98项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10.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88 项: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1.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期 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四川监管局

(共48项)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批准。

2.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3.城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批准。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4.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5.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批准。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6.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7.农村信用社(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8.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9.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含筹建、筹建延期、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备注: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11.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含筹建、筹建延期、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1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13.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延期筹建、设立、延期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14.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外国银行关闭境内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15.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联社)、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 行设立自助银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16.邮政储蓄网点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

17.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18.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变 更营运资金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 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19.城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 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20.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1.农村商业银行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 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22.农村合作银行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3.农村信用社(联社)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4.信托投资公司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5.金融租赁公司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6.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7.汽车金融公司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8.外资金融机构法定重要变更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9.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0.邮政储蓄网点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1.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关闭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2.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住房储蓄 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 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33.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住房储蓄 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 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34.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5.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6.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7.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8.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聘任外藉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9.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27条: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外资银行更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40.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27条: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41.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27条: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4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新业务品种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 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备注:保留

4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外汇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 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第27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 汇管理机关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发[1998]355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 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44.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59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无力 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业,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清偿能力 、需要复业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复业申请;超过清理期限,仍未恢复偿付能力的, 应当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6号 )第129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条例》第59条的规定申请复业的,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银监 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45.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扩大服务对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34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 本条例第29条或第31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6号 )第53条第二款:已经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 当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并经中国银监会审批。

46.商业银行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号令 发布)第三条: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银发〔2001〕257号)第五条: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 ……应事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47.外国银行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27条: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备注:下放

48.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27条: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备注:下放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成都监管办公室

(共4项)

1.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

法律依据:

《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四川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试行办法》第三条

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四川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试行办法》第三条

4.供用电监督资格证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共28项)

一、保险机构类许可

1.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含)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0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7条第一款: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 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6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中资保险公 司分支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二)审批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设立、 撤销;……

2.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0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9条第一款: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分支机构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 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6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中资保险公 司分支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一)核准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开业;(二)审批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 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

3.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2条: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4条: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四)变更 住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6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中资保险公 司分支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三)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4.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含)以下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2条: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3条: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五)撤销 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6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中资保险公 司分支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二)审批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设立、 撤销;……

5.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14条: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 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第8条: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主要负责 人和营业范围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统一报经保监办批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9条:派出机构负责审批外资保险公司营销 服务部的设立、撤销。

6.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14条: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 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第8条: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主要负责 人和营业范围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统一报经保监办批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4条: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五)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

7.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审批

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14条: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 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2条: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3条: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五)撤销 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9条:派出机构负责审批外资保险公司营销 服务部的设立、撤销。

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资格及从业资格类许可

8.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28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4条第二款: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审查和管 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条:中国保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下列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 准制:(一)董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12条:派出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和管理。

三、保险中介类许可

9.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7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2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7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机 构的机构管理工作:(一)审批中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

10.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审批(保监局受理、初审,保监会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22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审批 。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2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8条: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委托,负 责受理辖区内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中资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送达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许可证。

11.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保监局受理、初审,保监会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2条: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8条: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委托,负 责受理辖区内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中资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送达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许可证。

12.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7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2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7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机 构的机构管理工作:……(二)审批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中资保险代理机构、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在辖区内分 支机构的设立;……

13.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22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审批 。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2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7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机 构的机构管理工作:……(二)审批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中资保险代理机构、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在辖区内分 支机构的设立;……

14.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2条: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7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机 构的机构管理工作:……(二)审批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中资保险代理机构、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在辖区内分 支机构的设立;……

15.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9条: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 变更审批。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32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二)变更组织形式的。第42条: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代理机构的 ,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7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机 构的机构管理工作:……(五)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分 支机构的有关变更事项。

16.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8条: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63条第二款: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13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一)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7.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监局受理、初审,保监会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23条: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67条第二款:保险经纪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14条: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委托, 负责受理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送达中国保监会的核准决定。

18.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监局受理、初审,保监会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3条: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14条第一款: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 审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14条: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委托, 负责受理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送达中国保监会的核准决定。

19.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20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 核准。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45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 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15条: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 定,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二)保险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三)监督保险执业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其他工作 。

20.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25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 核准。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49条第二款: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经 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15条: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 定,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二)保险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三)监督保险执业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其他工作 。

2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5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 核准。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29条第一款: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 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15条: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 定,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二)保险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三)监督保险执业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其他工作 。

2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 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7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机 构的机构管理工作:……(四)核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

23.保险代理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21条:保险代理机构动用营业 保证金审批。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25条: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 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材料。第26条: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 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清算方案;(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 明;(四)许可证原件。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 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7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机 构的机构管理工作:……(三)审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

四、保险业务类许可

24.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调整保险费率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7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 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 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11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 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后,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批。 

第19条第二款: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 者备案。

五、保险社团类许可

25.保险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 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

第19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21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24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 续。

第28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3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 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中国保监会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申请成立保险社团组织,必须经过保险监管机 关审查批准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第16条:保险社团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注销手续: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25条: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保 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26.保险社团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 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

《中国保监会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保险社团组织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应由理事会推荐并报保险监管机关审核同意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25条: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保 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27.保险社团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二)…;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25条: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保 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28.保险社团组织名称、地址、章程、主要负责人的变更的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 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中国保监会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保险社团组织变更名称、章程、主要负责人 、办公地址等,应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25条: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保 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成都海关

(共14项)

1.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

《加工贸易台帐工作小组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帐工作的指示的通知》(署监〔1996〕 1059号)等文件的规定:海关需对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的资格进行审批。

2.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 知》(政〔84〕署行字第325号)第3条:常驻人员……申请进口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 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经海关核准进口的自用物品,应自6个月内运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18条:长期旅客中的非居 民进境后,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其居留期间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 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或常驻户口登记证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证 件,办理审批验放手续。

3.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88号)第3条: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需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4.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第十三条:海关依 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免税放行的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出售、转让、出 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不得出售、转让、出 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车运进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 应按规定补税。

5.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第二十条获准进境 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 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 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6.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直接退运货物通关管理及操作的通知》(署通〔1999〕798号:货物进境后 正式向海关申报前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由收货人、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7.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 :“一、在中国关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 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 申请,经海关会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送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后,便可适用本通知规定 的各项简便措施。对出口额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资信可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以上有关便捷通 关程序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由主管地海关会同外经贸部门核报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批准。”

8.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登记批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84)署货字 第1089号)第三条:长江驳运船舶必须具备加封条件,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并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船籍港 海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在海关同意的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

9.专业报关企业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 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10.报关员资格考试及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 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11.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提示、运输、寄售 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12.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监管货 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13.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帐、余料结转、核销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 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海关法》第33条第1款: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

14.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六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共11项)

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2.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3.银行账户开户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4.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专用章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5.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6.装帧流通人民币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7.经营流通人民币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8.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

9.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1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1.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的通告

2007年03月21日 12时22分

来源: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川办发〔2007〕1号
(2007年3月21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级各行政机关对 省级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其中,省属58个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许可共778项(详见 www.sc.gov.cn),14个中央驻川部门(机构)行政许可共190项(详见www.sc.gov.cn)。现予通告。

目 录

政法文教卷共321项

1.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共0项)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共1项)

3.四川省人事厅(共9项)

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10项)

5.四川省公安厅(共31项)

6.四川省卫生厅(共41项)

7.四川省司法厅(共18项)

8.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共2项)

9.四川省民政厅(共8项)

10.四川省文化厅(共38项)

11.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共1项)

12.四川省教育厅(共17项)

13.四川省档案局(共3项)

14.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版权局(共53项)

15.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共0项)

16.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共13项)

17.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41项)

18.四川省国家保密局(共0项)

19.四川省体育局(共5项)

20.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共7项)

21.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共18项)

22.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共0项)

23.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共2项)

24.四川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3项)

25.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共0项)

26.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共0项)

27.四川省红十字会(共0项)

工交财贸卷共216项

28.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11项)

29.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共14项)

30.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共9项)

31.四川省商务厅(共24项)

32.四川省交通厅(共52项)

33.四川省财政厅(共9项)

34.四川省审计厅(共0项)

35.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19项)

36.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20项)

37.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共7项)

38.四川省旅游局(共8项)

39.四川省粮食局(共5项)

40.四川省物价局(共2项)

41.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20项)

42.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共5项)

4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共5项)

44.四川省统计局(共3项)

45.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共8项)

农林城建卷共241项

46.四川省林业厅(共42项)

47.四川省水利厅(共43项)

48.四川省农业厅(共33项)

49.四川省建设厅(共21项)

5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共22项)

51.四川省测绘局(共8项)

52.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共18项)

5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共33项)

54.四川省地震局(共3项)

55.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共3项)

56.四川省乡镇企业局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共1项)

57.四川省气象局(共13项)

58.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共1项)

中央驻川部门(机构)共190项

59.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共36项)

60.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共11项)

61.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9项)

62.四川省邮政管理局(共5项)

63.成都铁路局(共6项)

64.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共0项)

65.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共5项)

66.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共2项)

67.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共11项)

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四川监管局(共48项)

69.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成都监管办公室(共4项)

70.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共28项)

71.成都海关(共14项)

72.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共11项)

政法文教卷共321项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共1项)

1.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共9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86项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2.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变更及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3.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外国专家来川工作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3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一百一十八条

5.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预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4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一百一十九条

6.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预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5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一百二十条

7.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川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6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一百二十一条

8.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9.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十条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共10项)

1.外国人在川就业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 93项)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四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第141项)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 90项)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三、四、六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第140项)

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 89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第二款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第139项)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十一条

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一条

5.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八条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1993年7月9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第(三)项

7.从事技术工种人员高级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1993年7月9日《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十七条

8.申办技工学校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 87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第137项)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劳人培〔1986〕22号)第 十二条

9.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法律依据: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3号)

10.劳动仲裁员资格考核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第十五条

1994年12月2日《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公安厅

(共31项)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专职消防队的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

3.社会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电气防火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

4.机动车登记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5.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50项

6.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7.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8.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ISP、ICP互联、接入等单位备案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9.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

10.营业性射击场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11.配售民用枪支企业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

12.跨省的枪支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13.体育运动员携带枪支出省训练比赛枪支携带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公安部关于运动员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外出训练比赛办理有关手续的复函》公治〔1998〕868号 

1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5.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55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第五条第五款

16.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

17.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52项

18.路线跨市州的游行示威许可

法律依据:

《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19.大型(跨市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3项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20.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2项

2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1项

22.受理、审批台湾同胞口岸签注申请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3.受理、审批我省公民因私出国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条

24.受理、审批我省公民因私短期赴香港、澳门地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

25.受理、审批我省公民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

26.受理、审批我省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27.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

28.受理、审核外国人来四川定居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9.受理、审批境外人员各类签证、签注、证件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30.受理、审批台湾同胞来四川定居申请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3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60项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

四川省卫生厅

(共41项)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第29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第201 项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第 10条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02年3月28日)第20条

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第29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04项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1号,2001年10月30日)第19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4条、第7条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 第205项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1号,2001年10月30日)第23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4条、第12条 

4.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13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7月16日)第2条

5.血站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1997年12月29日)第8条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1998年8月30日)第12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卫生部令第2号,1998年9月21日)第11条、第17条、第18条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2001年6月20日)第35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修正 ,2002年3月30日)第8条、第10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2002年12月13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1995年8月7日布 )

7.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2001年6月20日)第35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2002年12月13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1995年8月7日布 )

8.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第20条

9.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席令第59号,1995年10月30日)第27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 正,2004年9月24日)第20条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15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23号令,2002年3月28日)第13条

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 三款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2002年7月31日)第三条、第五条

1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 十九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2002年3月15日)第五条第一款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2002年3月28日)第三条

1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九条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3月30日 )第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二十三条

1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15条、第17条、第20条、第21条 、第22条、第24条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3月30日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

15.单采血浆站许可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30日)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七条 第一款、第八条

16.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法律依据:

《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1995年1月12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91号,1997年10月10日)第十二条第一款

17.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第十九条

1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审批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第二十一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2002年12月13日)

1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1991年3月11号)

20.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1991年3月11号)

21.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八条第二 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四条、第十一条

2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11月13日发布) 第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1991年3月27日)

23.新资源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水解酱油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 正,2004年9月24日)第二十二条

24.医疗机构冠“中心”、“四川”名称核准

法律依据: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2月3日)第23条

25.职业病诊断人员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2002年3月28日)第八条

2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16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第13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3月28日)第4条

27.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卫生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16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66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3月28日)

28.医疗机构建立人类精子库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第202项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2001年2月20日)第九条

29.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第203 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第24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2001年2月20日)第八条

30.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核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第11号,2000年5 月15日)第十条、第十一条

3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2004年2月29日)第 九条

32.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3.运输高致病性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审批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上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

3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审批

法律依据: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35.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07项

36.护士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3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38.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席令第59号)第二十条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条

39.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三十二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第五条

40.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安 〔2006〕4号)第三条

41.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卫办发〔2001〕3号)第六条

四川省司法厅

(共18项)

1.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7条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3条

2.律师执业审核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11条

3.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19条

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20条

《律师事务所务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

5.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6至第10条、第12至14条

6.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法律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6至第10条、第12至14条

7.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34条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6至10条、第12至14条 

8.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法律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34条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6至10条、第12至14条 

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0项

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 理办法》第13条

10.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1项

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9条

1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2项

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8条

1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5条

13.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3条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6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六条

14.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7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一条

15.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16.公证员执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8项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17.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0条

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2条、第4条

18.法律职业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法官法》第51条

《检察官法》第54条

《律师法》第6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2条、第16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共2项)

1.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2.社会力量设立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登记管理

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民政厅
(共8项)

1.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 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建设社会公共墓地许可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

5.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审核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6.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9项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7项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

8.民办学校成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六条

四川省文化厅

(共38项)

1.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条

2.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以及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 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5.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6.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电影发行单位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8.电影发行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 发行单位的审批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9.外商投资电影院(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与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六条

10.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审批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11.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许可事项的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1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14.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15.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核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6.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核 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 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8.营业性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的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19.营业性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许可事项的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20.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演出经纪机构经许可事项变更的审核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21.博物馆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条

22.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3.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24.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25.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26.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重建及进行修缮的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7.修复、复制、拓印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28.设立文物商店及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

29.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十八条

30.变更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和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31.考古发掘文物保留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32.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33.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申请资质升级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4.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35.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36.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

37.文物的拍卖、进出境审核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

38.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5项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共1项)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66项

《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川省教育厅

(共17项)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2.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 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项

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3.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4.普通高(完)中设置、更名及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5.试办独立学院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6.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调整、撤销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7.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项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10.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1条

1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项

12.中等职业学校(公办)设置、变更及终止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九条

13.办理民办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一条

14.举办国际教育展览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项;

《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15.办理高等学校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2项

《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

16.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项

17.申请编写四川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项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五条

四川省档案局

(共3项)

1.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 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许可

法律依据:

《档案法》第十六条二款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2.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3.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许可

法律依据:

《档案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版权局

(共53项)

1.图书出版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合并或者分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音像出版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

4.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兼并、合并或者分立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

5.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 体形态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8.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9.报纸、期刊创办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2004年7月15日)

10.报纸、期刊变更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2004年7月15日)

11.期刊出版增刊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5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9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1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4.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8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5.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省内期刊与境外期刊出版合作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15项

16.图书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7.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18.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9.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0.期刊出版重大选题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1.音像出版重大选题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2.电子出版物出版重大选题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3.互联网出版重大选题审核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4.内部资料性图书、内部资料性宗教读物和宗教用品准印许可(市、县只涉及内部资料性图书 准印许可)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25.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及其变更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九条

26.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27.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0项

28.印刷企业接受境外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备案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29.承接境外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0.音像制作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1.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兼并、合并或分立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2.音像复制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33.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或者分立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4.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复制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5.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复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0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36.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16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7.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合并或者分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4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38.只读类光盘生产线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18项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号,2004年8月24日)第三条

39.图书、报纸、期刊批发单位的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修正)第九条

40.出版物批发单位变更、兼并、合并或分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3项

41.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42.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变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3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43.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7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规定

44.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3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

45.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2项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46.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设立分销企业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第18号令,2003年 3月17日)第十条

47.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2004年7月15日)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表20项

48.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2004年7月15日)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表23项

49.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50.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作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0项

51.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2004年7月15日)行政许可事项表26

52.报刊社记者站设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4项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53.新闻记者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3项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无行政许可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共13项)

1.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366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第1号令)第七条第一款 

2.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36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第1号令)第十一条

3.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369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第1号令)第六条第二款 

4.全省性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六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5.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第十八条

6.设立宗教院校审核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八条第一款

7.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第2号令)

8.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修 正)第二十五条

9.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核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二十四条

10.迁建大中城市、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中的寺观教堂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修 正)第十二条

11.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4项

12.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及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5项

13.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7项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共41项)

1.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反兴奋剂条例》第八条

2.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发(含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审批和疫苗批发企业审批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九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十条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初审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四十四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6.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含放射性制剂配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含地方医疗机构使用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医疗机构提供本 医疗机构的制剂给军队医疗机构使用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8.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9.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川办函〔2004〕129号)

10.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城镇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 号)

11.药品注册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三十一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第五条第二款

12.中药品种保护初审

法律依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13.地方医疗机构使用军队特需药品审核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25号)第六条第一款

1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十二条

1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企业初审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六条

16.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六条

1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18.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9.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1.非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2.科学研究、教学单位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购买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2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配制审批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四十三条

2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五条

26.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十二条

27.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28.国产医疗器械(第二类)注册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八条

29.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验证)审批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九条

30.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3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四条

33.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第五条

3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4项

35.执业药师注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5项

36.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注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6项

37.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

38.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席令第59号)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第五条

3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初审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 〔2005〕529号)

4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初审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 527号)第五条

41.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国家保密局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体育局

(共5项)

1.设立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章第六条

2.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5项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第七条,《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六条

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4号令)第八条

4.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通字 〔2000〕62号)

5.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8项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共7项)

1.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8条

2.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设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8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条、7条、17条

3.中医医疗广告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13条

《四川省中医条例》第6条

4.执业医师变更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3条、17条

5.执业医师注册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3条

6.冠以“四川”、“中心”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医条例》12条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3条

7.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共18项)

1.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初审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1条、14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7条

2.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3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7条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5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12条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1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8条

5.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8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20条、第21条

6.境外影视剧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审批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8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3条

7.设置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8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视部令第11号)

8.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5条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0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2条

9.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8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30条

10.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批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3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11条、第12条

11.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4项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10条

12.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批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5.10条

13.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7项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1号)第11条

1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1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23条

15.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3项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6号)第4条

16.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4项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0号)第4.6条

17.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2项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5号)第18条

18.开办付费频道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0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共2项)

1.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共3项)

1.对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资质的初审

法律依据: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第五、六、七条

2.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资质的初审

法律依据: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十、十一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第四、五、六、七、八条

3.对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的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第二、七、八条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红十字会

(无行政许可项目)
工交财贸卷共216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共11项)

1.转报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项)

2.转报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5项)

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核(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6项)

4.转报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9项)

5.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项)

6.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1项)

7.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备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9.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0.电力建设工程土建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核(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4项)

11.电力建设工程金属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核(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5项)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共14项)

1.供电营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

2.四川省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申请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十七条(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认定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八条

4.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款

5.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2004年商务部令第23号)

6.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二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7.限额以下利用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四川省外商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

8.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9.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及对变质或过期失效监控化学品的处理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10.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九条

11.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初审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12.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设施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13.开办农药企业初审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

14.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项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莱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共9项)

1.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4.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5.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58项

6.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第149项

7.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转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2项

8.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转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3项

9.通讯、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移动通信产品除外)(转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9项

四川省商务厅

(共24项)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包括合资、合作、独资、境内再投资、并购国内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外商投资商业领域)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 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 关审查批准”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 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第六条“外国投 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 设立登记”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 年第6号)第九条、第十七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2001年第8号令)第7条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10条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审批(包括:投资者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变更、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增加审批、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减少审批、投资者 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质押)审批、注册资金延期到位变更审批、经营期限变更审批、企业权力机构变更、出资 方式或合作条件变更、设立分支机构、国家特定的服务贸易类、限额以上项目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 程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 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 、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同。”

3.合营合作企业解散、外资企业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 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 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二)、( 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 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8条“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 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 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4.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审批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 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 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 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 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5.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项目序 号191“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 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 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根据商务部委托,对本地区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进行初步审查或核准。核准时,如有必要 ,应事先征求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意见。”

6.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核

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法》第十条“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 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90〕外经贸合字第19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贸易经济厅(委),在当 地政府的领导和经贸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对外承包劳务的管理和协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问题的 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申报材料: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7.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法》第十条“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 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8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地方商务主管 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报材料一并报 商务部审批”。

8.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包括援外成套项目、物资项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87“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四(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第10号)“四(一)中央 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物资企业资格。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 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9.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82“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 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 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 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和鉴定评估经营活动 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10.新建省级中心批发市场审批和新建国家级中心批发市场初审

法律依据: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新建省级中心批发市场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建国家级中心批发市场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方能设立。”

11.设立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及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81号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 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 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典当行 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 )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

12.设立拍卖企业、分公司及变更审核许可

法律依据:

《拍卖法》第11条“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 部门审核许可”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13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 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14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 卖经营批准证书。”

13.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5项

《茧丝绸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 28号)第四条“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经贸 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 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应当注明收购鲜茧的区域范围, 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等门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 具体细则。”

14.猪肉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 经考试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第七条“(三)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屠宰技术人 员和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原国内贸易部令1998年第4号)第十六条:“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 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 品品质检验人员证书。”

15.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84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项目序号 208

16.外国非企业经济贸易组织在川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89“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对外经济贸易部令1995年第3号)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 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7.台湾非企业经济贸易组织在川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92“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对外经济贸易部令1995年第3号)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 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8.加工贸易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 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 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 同向海关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 第314号)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

19.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序号179“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 〕2号)(2004年2月19日发布)规定“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办的和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主办的 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商务部审批。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20.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包括生产、国产酒批发或进口酒批发、零售)

法律依据: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批发企业由酒类管理部门 核准颁发”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批准,四川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1995年1月5日发布) 第六条“生产、加工酒类产品申领《酒类产销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生产国家、部、省优质 产品的酒厂申领《酒类产销许可证》,按隶属关系由当地经委(计经委、经贸委,下同)组织酒类管理等 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经委核准、盖章,省酒类管理部门颁发。(二)加工改制液态白酒的 酒厂,由地、市、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核发《酒类产销许可证》或在《酒类产销许可证》中加注加工改制 液态白酒项目”;第十八条“从事酒类批发业务企业的《进口酒经营许可证》,中央和省属企业由省酒类管理 部门核发”;第二十条“……零售者的《进口酒经营许可证》由县以上酒类管理部门核准颁发”。

21.四川省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名白酒的零售业务由各地酒类管理部门指定企业 经营。未经批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需零售国家名白酒……,必须取得《国家名白酒零售许 可证》……由县以上酒类管理部门核准颁发”

2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法》第14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第5条“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23.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0项“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 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

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固定〉的通知》( 〔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1990年9月13日)“六、承包经营的申请、审批与登记1.申请承包经营,须由合 营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24.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转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8项“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 展活动审批”

四川省交通厅

(共52项)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 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 ,方可建设

3.港口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 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4.港口区域内采挖、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 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 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5.在航道内挖砂、采石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 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和第二款第一 项“勘探、采掘、爆破”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必须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

6.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二)审 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7.航标设置、撤除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 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和第十二条“因施工需要搬迁、拆除 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年第五号)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水运工程勘察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勘察文件应同设计文件一起编制、一起报批。第二十条“水运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

9.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 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 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和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 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10.船舶营业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 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 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 的单位和个人,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船舶的艘书领取船舶长期或临时的《船 舶营业运输证》

11.船舶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 机关。”和第二款“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12.船员考试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 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 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13.水路交通特种运输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 、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 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 航。”和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14.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作业、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 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15.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 ,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 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 ,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 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16.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 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 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 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 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 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7.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法律依据:

SOLAS国际公约

18.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 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19.船舶检验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 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 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 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第十四条“船舶经 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20.船运货物集装箱检验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七条: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 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二)使用中的 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八条: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 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21.船用主要产品和材料检验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 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22.船舶设计图纸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 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船舶设计、制造、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 程的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航务管理(海事、船舶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 证书

23.船厂技术条件认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船舶设计、制造、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程的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航 务管理(海事、船舶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24.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 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5.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 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 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2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特别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1983年第七号)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 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 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27.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92年第26号)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 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二)船舶载港区水 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三)船舶、 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 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28.开辟、变更客运航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 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部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 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审批 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水运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应申报下列机关审批:一、交通部直属企业、业经交通部准许从事国内水 路运输的“三资企业”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以及其他企业和单位增加省际运输运力或变更其省际经营范 围的,由交通部审批。”、第二十二条“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核定的航线、停靠站点 从事运输。……如需取消或变更时,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

2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经 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

3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 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 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32.客运线路

法律依据: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县(市、区)境内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由县(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跨县(市、区)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 准;跨市(州)及跨省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以及高速公路客运,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

3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 、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 单位应当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战占用、挖掘 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 济补偿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都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取来、 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 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3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 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 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35.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 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 口安全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 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 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 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3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行驶外,铁轮 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 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 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 坏的,应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赔偿

3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 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 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 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妨碍交通的,还 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超过规定时,还应按公安交通管理机 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 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3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含广告标志、标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 得有碍公路通畅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 偿设置

39.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国道、省道或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上接道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接 道费

40.砍伐、修剪行道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确需间伐更新的,应 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手续

41.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点的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42.收费公路收费及经营权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 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 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第六十条第二款: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 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 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一条: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 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3.专用公路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 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规划与国道路、省道、县道、乡道规划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 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44.用于社会公共运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 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45.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年第86号)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2001年7月21日)第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 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46.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 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审查

47.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年第86号)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按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第三十条: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年第五号)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1997年第91号)第七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8.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49.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年第8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 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0.公路、水运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51.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及其监督管理事项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筹 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52.国际道路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 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川省财政厅

(共9项)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6.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7.直接管辖的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8.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9.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四川省审计厅

(无行政许可项目)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19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站名称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2.新建企业筹建登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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